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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财政局关于

  进一步规范杭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

  根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资产〔2024〕72号)等文件要求,现就进一步规范杭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出租,修订《关于印发〈杭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出租管理办法〉的通知》(杭财资〔2021〕17号)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第七条修订为:单位拟将房产对外出租的,应当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制订出租方案,并提出申请,按规定进行审批。以公开方式出租,期限在5年以内(含5年)的,及公开招租期满后6个月内临时租赁的,由主管部门负责审批;期限在5年以上及其他情况,由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财政局审批。未经批准,不得对外出租。同时,原则上应以房产产权归属为依据确定出租主体,房产产权已按规定登记到主管部门或机关事务管理局等但实际占有使用权属于单位的,可以经产权单位书面同意后,由单位作为出租主体。

  单位拟将房产以核定的收费标准对外公开收费的,如停车场、体育文化场馆、教育教学场地、产业园等,需将方案报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在资产管理系统进行对外公开收费情况备案,不再另行审批。单位应在收费场所显著位置做好收费公示工作,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其中: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应按照价格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

  二、修订公开招租流拍再次招租流程

  第十四条修订为:对于公开招租未成交(流拍)的房产,再次公开招租底价不得低于评估价90%,再次未成交(流拍)的,第三次公开招租底价不得低于评估价80%。三次均未成交(流拍)的,如继续公开招租底价低于评估价80%的,应重新评估,并按规定审批后再次进行公开招租。

  三、修订房产出租备案管理相关规定

  第十条、第十五条第二款、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中的“报市财政局备案”均修订为“通过资产管理系统备案”。

  第二十条修订为:租赁期间,因单位发生分立、合并、解散、被撤销的,由房产接收单位承继原租赁合同。房产接收单位应做好工作衔接,及时变更租赁合同,将合同变更情况上报主管部门,并通过资产管理系统备案。

  本通知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前发文件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通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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