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盐工业企业“亩均论英雄”政策来啦!快戳进来看权威解读!
全县范围内除电厂和燃气、给排水、垃圾焚烧、污水处理等企业外,所有规上工业企业、占有土地的规下工业企业,全县范围内的小微企业园、工业地产项目、两创中心及持有工业用地不动产权证的主体均参与评价。
指标基准值:亩均税收35万元,亩均工业增加值160万元,单位能耗工业增加值2万元,单位排污权工业增加值500万元,研发投入占主营业务收入比例4%,全员劳动生产率40万元/人。
A类为优先发展类。指资源环境效益好、税收贡献大的企业。综合评价得分在行业内排名前20%(含)的规上企业、规下企业和小微园。
B类为鼓励提升类。指效益相对较好,但发展水平有待提升的企业。综合评价得分在行业内排名前20%-65%(含)的规上企业,和前20%-60%(含)规下企业和小微园。
C类为帮扶转型类。指效益与贡献相对较差,需进行帮扶转型提升的企业。综合评价得分在行业内排名前65%-90%的规上企业,和前60%-90%规下企业和小微园。
D类为落后整治类。指发展水平落后、综合效益差,需重点整治的企业。综合评价得分在行业内排名末10%(含)的规上企业、规下企业和小微园。
1. 规上工业企业年税收总额超1000万元且亩均税收高于全县规上企业平均水平的,高出1000万元部分每增加10万元加0.01分,*高加10分。
2. 规下工业企业年税收总额超50万元且亩均税收高于全县规下企业平均水平的,高出50万元部分每增加5万元加0.1分,*高加10分。
1.支持企业做大做强,延长上下游产业,亩均税收不低于10万元的工业企业,注册在该地块的生产性服务业企业的税收可计入税收总额。
2.投产、兼并重组不满两年的企业,以及两年内“小升规”的企业,不予列入D类;对三年内“升规”后“退规”再“升规”的企业,不再享受新“升规”保护。
3.评价年度获评“小巨人”企业、“单项冠军”等荣誉、被列入县内新一轮“雄鹰计划”等培育库的企业,原则上不列入D类。
4.对评价年度技术改造符合政策,设备投资总额不低于500万元的企业或新开工“零土地”旧厂房改扩建项目5000平方米以上的企业,原则上不列入D类。
1.除符合扶持政策第2、3、4项的企业外,占地面积10亩以上20亩以下的规下工业企业,评价时除D类企业外下降一档;占地面积20亩以上的规下工业企业,原则上直接列入D类;对亩均税收不足2万元或连续两年亩均税收低于3万元的低效企业,直接列为D类;
3.对符合以下任意一条,评价时除D类外下降一档;涉及承租企业发生下列情形的,出租方企业也按此规定执行:
(4)一年内发生1起较大及以上事故或者发生2起(含)以上一般事故的;
(5)一年内发生较大环境污染事故、违规排放等行为,年度内累计两次及以上或单次受到30万元及以上行政处罚或列入环保黑名单的。
4.对符合以下任意一条,直接列为D类;涉及承租企业发生下列情形的,出租方企业也按此规定执行:
(1)一年内发生1起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或者发生2起(含)以上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
(2)企业主管人员因所在企业发生污染行为受到刑事处罚的,对企业直接列为D类。
5.未按规定办理厂房租赁或小微园入驻审批手续的企业及未经审批将厂房租赁给其他企业的房东,直接列为D类;
6.未参评企业,享受相关政策时参照C类企业执行。因降档规定第2、3、4、5项被列入D类企业的,不享受特殊规定保护政策。
B类企业,适当减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按政策享受 80%减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C类、D类企业,以及连续两年和连续三年评为D类企业,不予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
D类企业不得新增排污权指标,污水处理费在原有价格的基础上再执行1倍的加价政策。
连续两年评为D类企业不得新增排污权指标,污水处理费在原有价格的基础上再执行1.2倍的加价政策。
连续三年评为D类企业不得新增排污权指标,污水处理费在原有价格的基础上再执行1.5倍的加价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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