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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级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基金项目告知卡

  执收依据:浙价费〔2006〕73号,浙价费〔2017〕104号,发改价格规〔2019〕1931号

  优惠政策:(1)机动车行驶证工本费由15元/本降为10元/本。(浙价费〔2017〕104号) (2)2020年1月1日起:摩托车号牌工本费收费标准由每副70元调整为35元。(发改价格规〔2019〕1931号)

  执收标准:土地闲置满一年不满两年的,按出让或划拨土地价款的20%征收土地闲置费。

  优惠政策:自2019年6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房产、土地,免征土地闲置费。(

  缴费对象:因特殊需要必须临时占用道路兴建各种建筑物、构筑物、拆建施工、堆物堆料、停放车辆、搭建棚亭、摆摊设点、设置广告标志或其他临时占道的单位和个人。因施工、抢修地下管线或其他情况需要挖掘道路的单位和个人。

  。优惠政策:2020年7月28日起,取消涉及灵活就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对经批准占道经营的免征城市道路占用费。(

  缴费对象:排水单位和个人执收标准:居民0.95元/立方米,商业服务业2.0元/立方米,一般工业2.4元/立方米,高污染企业2.8元/立方米,工业企业COD和多因子分档计价按照相关规定执行。执收单位:

  收费用途:污水处理费专项用于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运行和污泥处理处置,以及污水处理费的代征手续费支出,不得挪作他用。

  优惠政策:(1)2020年2月1日到4月30日,企业到户用水下调10%。(浙发改价格〔2020〕22号

  省疫情防控〔2020〕24号)(3)企业用水价格下调10%的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0年12月31日。(省疫情防控〔2020〕25号)政策解读联系人:李雅峰处(科)室:市园林市政局节水科联系电线、车辆通行费(限于政府还贷)缴费对象:机动车

  执收单位::嘉兴市嘉绍高速公路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嘉兴市杭州湾大桥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执收依据:《浙江省收费公路管理办法》(2009年省政府第267号令)、《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嘉兴至绍兴跨江公路通道收取车辆通行费的复函》(浙政办函〔2013〕56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杭州湾大桥北接线二期等高速公路收费站及车辆通行费有关事项的复函》(浙政办函(2019)94号)收费用途:用于政府还贷。优惠政策:(1)自2010年12月1日零时起,全省收费公路对所有整车合法装载鲜活农产品的车辆免收车辆通行费。(

  )(2)自2012年7月24日起,重大节假日免收小型客车通行费(我省确定在2012年中秋节和国庆节开始实施)。(

  )(3)自2019年1月1日起,严格落实对ETC用户不少于5%的车辆通行费基本优惠政策。(

  )(4)自2019年1月1日起,省属及市、县(市)属国有全资好控股的高速公路路段,对使用我省高速公路货车非现金支付卡、货车ETC卡的合法装载货运车辆,试行通行费八五折优惠(折扣包含原已给予的九七折优惠)。(

  )(5)合法装载并使用ETC的集装箱运输车辆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车公里费率按1.4元/车公里计算(定额收费的路段按4类货车标准计算),并统一实行六五折优惠。(

  )(6)对于使用ETC记账卡的浙F牌照1类客车在嘉兴环线高速新塍、王江泾、油车港、嘉兴东、王店、秀洲、马家浜、南湖、王店东、余新、凤桥等11个收费站出入免收通行费。(浙交〔2020〕70号)(7)①延续实施电子不停车收费系统(ETC)车辆基本优惠政策。对通行全省收费公路、安装并使用ETC支付通行费的车辆,其车辆通行费继续实行9.5折基本优惠。执行时间为长期。②延续实施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对整车合法装载运输全国统一的《鲜活农产品品种目录》内产品的车辆,免收车辆通行费。执行时间为长期。(

  缴费对象: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包括中央直属水电厂和火电厂)和个人执收标准:详见文件执收单位:嘉兴市水利局执收依据:浙价资〔2014〕207号、浙财综字〔2009〕12号、省疫情防控(2020)24号、浙政办发〔2021〕9号收费用途:实行水资源费征收,促进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征收的水资源费主要用于水资源节约、保护和管理,包括:水资源调查、评价、监测、规划编制、节水型社会建设、取用水户节水技术改造经费补助,水资源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和运行维护、水量分配方案和水量调度预案的研究和编制,水资源节约、保护和管理的政策法规研究、基础资料收集整编和信息发布、先进科学技术的研究推广和应用、奖励资金及水资源管理人员培训和宣传教育基金等;也可用于水资源的合理开发,主要是:水资源配置工程的前期工作、具有公益性的重要水源工程、地下水水源井封闭及水源置换工程、水生态保护补水工程建设资金补助等。

  缴费对象: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和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生产建设单位和个人。

  收费用途:水土保持补偿费专项用于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主要用于被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和地貌植被恢复治理工程建设。优惠政策:从2015年10月1日起按规定标准的80%征收。(浙政办发〔2015〕107号

  〔2020〕58号、浙税发〔2020〕91号收费用途:人防易地建设费收入用于政府投资的人防工程,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实施。优惠政策:(1)建设单位经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核实不建或者少建防空地下室的,并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下列减免政策的,可以予以减免:(一)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免收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二)非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项目全额免收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项目减半征收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三)新建幼儿园、学校教学楼及为残疾人修建的生活服务设施等民用建筑,减半征收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四)中小学(含幼儿园)校舍安全工程建设项目(维修、加固、重建、改扩建等形式),免收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五)临时民用建筑和不增加面积的危房翻新改造商品住宅项目,因遭受水灾、或其他不可抗拒的灾害造成损坏后按原面积修复的民用建筑,免收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六)工业生产企业在厂区范围内的各类建筑,免收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七)农民依法利用农村集体土地和在依法拥有的宅基地上新建、翻建的自用住房,列入省农村住房改造建设范围的新建房屋,省定经济薄弱村集体投资兴建的物业建设项目,免收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八)监狱、强制隔离戒毒所、看守所、拘留所等羁押场所,免收人防易地建设费。(九)其他国家和省规定可以减免的情形。(

  )(2)2019年7月1日起,对确因地质条件等原因无法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免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3)对2016年1月1日起实施的扶贫异地搬迁项目,免征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浙政发〔2019〕28号

  自2019年6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确因地质条件等原因无法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免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5)2020年7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按规定标准的80%收取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

  )(6)按规定标准的80%收取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执行期限至2021年6月30日。(

  执收依据:浙价费〔2007〕153号、《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国务院令第481号)收费用途:民事诉讼、行政诉讼

  优惠政策:司法救助,详见文件政策解读联系人:陈家市处(科)室:行装处联系电线二、政府性基金1、森林植被恢复费

  (一)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含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竹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15元;灌木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10元;宜林地,每平方米5元。(二)国家和省级公益林林地,按照第(一)款规定征收标准的2倍征收。(三)城市规划区内的林地,分别对应(一)、(二)款规定征收标准的2倍征收。(四)经营性建设项目占用征收林地,分别对应(一)、(二)款规定征收标准的2倍征收。

  城市规划区的认定以设区市、县(市)域总体规划中确定的中心城区规划范围为依据。

  执收单位:嘉兴市农业和农村局执收依据:《森林法》、财税〔2015〕122号、浙财综〔2016〕16号

  执收依据:财税〔2016〕11号、浙财综〔2010〕75、145号、财综〔2010〕43号、财综〔2007〕26号、国发〔2006〕17号、浙价商〔2007〕350号、浙财综〔2019〕23号、财税〔2020〕58号、浙税发〔2020〕93号

  一)支持实施库区及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和经济发展规划;(二)支持库区防护工程和移民生产、生活设施维护;(三)解决水库移民的其他遗留问题。(四)省内库容量10万立方米(含)以上至1000万立方米(不含)小型水库的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的村,用于安排基本农田、水利设施、基础设施、社会事业设施、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及技能培训、生产开发等项目支出。

  (1)自2019年7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停征小型水库移民扶助基金。(

  )(2)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停征小型水库移民扶助基金。(

  按照提供广告服务、娱乐服务取得的计费销售额和3%的费率计算应缴费额。其中提供广告服务的,其计费销售额为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减除支付给其他广告公司或广告发布者的含税广告发布费后的余额;提供娱乐服务的,其计费销售额为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缴纳义务人减除价款的,应当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合法有效凭证,否则,不得减除。

  优惠政策:(1)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按季纳税6万元)的企业和非企业性单位提供的应税服务,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对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以及按季纳税的季度销售额不超过9万元(含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财税〔2016〕25号)(2)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3)自2019年7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归属地方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按照缴纳义务人应缴费额的50%减征。(浙财综〔2019〕20号

  省疫情防控〔2020〕24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5号)(7)持续落实文化事业建设费减半征收政策,执行期限至2024年12月31日。(

  )(8)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执行期限延长至2021年12月31日。(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7号)

  财税〔2010〕44号)(4)自2016年2月1日起,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由现行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

  )(5)对实行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的纳税人,允许其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征)依据中扣除退还的增值税税额。(

  )(6)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照50%幅度减征教育费附加。对退役士兵和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给予优惠。(

  )(7)自2019年1月1日起,纳入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培育范围的试点企业,兴办职业教育的投资符合本通知规定的,可按投资额的30%比例,抵免该企业当年应缴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财税〔2019〕46号)(8)自2020年1月1日起,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嘉政办发〔2020〕4号)(9)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照50%幅度减征教育费附加。(浙政办发﹝2021﹞37号)咨询电线、地方教育附加缴费对象:我省境内所有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企业执收标准:对我省境内所有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三税”)的单位和个人,按实际缴纳“三税”税额的2%征收。

  优惠政策:(1)经批准减征或免征“三税”的单位和个人,相应减征或免征地方教育附加。(

  )(2)自2016年2月1日起,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由现行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财税〔2016〕12号)(3)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照50%幅度减征地方教育附加。对退役士兵和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给予优惠。(

  )(4)自2019年1月1日起,纳入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培育范围的试点企业,兴办职业教育的投资符合本通知规定的,可按投资额的30%比例,抵免该企业当年应缴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财税〔2019〕46号

  缴费对象: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未达到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的用人单位。执收标准: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未达到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的用人单位,应按《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执收单位:嘉兴市税务局执收依据:《残疾人保障法》、《浙江省残疾人就业办法》、财税〔2015〕72号、浙财社〔2017〕26号、财综字〔1995〕5号、财税〔2017〕18号、浙财社〔2017〕26号、财税〔2018〕39号、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98号收费用途:专项用于下列开支:(一)补贴残疾人职业培训费用;(二)奖励超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及为安排残疾人就业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三)有偿扶持残疾人集体从业、个体经营;(四)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适当补助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经费开支。(五)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直接用于残疾人就业工作的其他开支。优惠政策:(1)用人单位遇不可抗力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遭受重大直接经济损失,可以申请减免或者缓缴保障金。(财税〔2015〕72号)(2)自2017年4月1日起,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对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在职职工总数30人以下(含)的小微企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调整免征范围后,工商注册登记未满3年、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可在剩余时期内按规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财税〔2017〕18号)(3)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对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在职职工总数30人以下(含)的企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浙财社〔2017〕26号)(4)2018年4月1日起,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未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用人单位所在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2倍(含)的,按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计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的,按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计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的计算口径,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有关规定执行。(财税〔2018〕39号

  )(5) 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实行分档减缴政策。其中: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1%(含)以上,但未达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5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9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执收依据:浙政办发〔2017〕48号、浙价费〔2014〕22号、浙价费〔2012〕364号、浙财综〔2012〕4号、浙价费〔2008〕159号、浙价费〔2008〕295号、财综〔1997〕66号、浙价房〔1997〕209号、嘉财综〔2015〕655号收费用途:城市市政道路、桥涵、供水、排水、供气、路灯、绿化、公共消防设施、公共环境卫生设施等市政基础设施配套建设资金的补充,与各项城市建设资金统筹安排使用。优惠政策:(1)自2017年7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各市、县(市、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现行收费标准的70% 征收。(浙政办发〔2017〕48号)(2)从2019年7月1日起,对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财税〔2019〕53号)(3)对2016年1月1日起实施的扶贫异地搬迁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浙政发〔2019〕28号)(4)自2019年6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建设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执收标准:办理工商注册登记的经营性电影放映单位,应当按其电影票房收入的5%缴纳电影专项资金。执收依据:财税〔2015〕91号、浙财综〔2015〕43号收费用途:(一)资助影院建设和设备更新改造。(二)资助少数民族语电影译制。(三)资助重点制片基地建设发展。(四)奖励优秀国产影片制作、发行和放映。(五)资助文化特色、艺术创新影片发行和放映。(六)全国电影票务综合信息管理系统建设和维护。(七)经财政部或省级财政部门批准用于电影事业发展的其他支出。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由省、中央直接收取。优惠政策: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8月31日免征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财政部 国家电影局公告2020年第26号、省疫情防控〔2020〕24号)注:1.本告知卡项目为嘉兴市级截至2021年6月30日符合《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等规定设立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2021年7月1日起新增、取消或调整的项目按照有关文件规定更新。2.有关部门和单位在嘉兴市级范围内执收的资金全额直接上缴中央的项目,不列入此《告知卡》,请按照中央有关文件规定执行。3.纳入政府定价目录和按市场机制收取的经营服务性收费以及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等,不属于此告知卡范围。4.国家、省有相关规定的,从其规定。5.如有不足,欢迎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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