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湖区推动经济转型升级若干政策》的通知
嘉兴科技城、湘家荡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
《南湖区推动经济转型升级若干政策》已经九届区政府第六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为进一步整合产业资金,切实发挥南湖区产业发展资金的导向作用和激励作用,加快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和经济转型升级,促进全区招商引资、招才引智、有效投资、创业创新、平台建设等工作取得新成效,结合省市有关政策及原有南湖区产业发展政策,制定本政策意见。
1.优先推荐区内企业申报国家级和省级各类重大研发、技术创新、产业化、技术改造、领军人才等项目,并按要求足额、及时配套扶持资金。
2.对于已获得国家和省级资金扶持,但不需要区级配套资金的项目,区级另给予国家或省级扶持资金*多30%的配套奖励,单个项目*高不超过500万元。
3.对于已获得市级资金且全部由市级财政承担的项目,区级另给予*高不超过市级资金50%的配套奖励,单个项目*高不超过200万元。市、区有完全一致政策条款内容或同一事项已得到市区两级补助的除外。
4.鼓励工业扩大有效投入。对符合产业导向的高端装备制造业、信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等重点鼓励类项目设备投资(设备投资不含土地款和土建款,下同)500万元以上、传统产业改造提升设备投资1000万元以上,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给予设备投资额5%的补助;投入5000万元以上,给予设备投资额6%的补助;投资1亿元以上或列入省重大产业化项目的,给予设备投资额8%的补助,单个项目*高不超过1000万元。项目补助实行竞争性立项。设备投资2亿元以上的项目实行“一事一议”。
5.加速实施“机器换人”。对设备投资在200万元以上的“机器换人”项目,经专家评审通过后给予设备投资额7%的补助;对设备投资在300万元以上的“机器换人”厂联网项目,经专家评审通过后给予设备投资额8%的补助;对设备投资在500万元以上列入省级“机器换人”试点行业的项目给予10%的补助;对采购区内装备制造企业设备的,给予设备投资额5%的补助,单个项目*高不超过300万元。经区政府认定的“机器换人”设备制造企业,且销售收入同比增长不低于10%的,给予年销售收入5%的补助,*高不超过100万元。对为区内企业提***机器人及智能装备产业设备租赁服务,当年度累计提***设备租赁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在区内注册的独立法人机构,按其提***的租赁设备总金额给予每1000万元补助10万元,*高不超过100万元。以上项目补助实行竞争性立项。
(1)对按合同约定按时开工、按时竣工投产的装备制造业、信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进行综合评估验收,其各项指标在投产三年内达到《南湖区工业投资项目申报情况表》、《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各项指标,经审计,项目投资强度超过500万元/亩的,超出部分按500万元/亩折算成土地面积,每亩奖励8万元,*高不超过1000万元;对提高容积率的项目,在符合控规、不改变原有用途的前提下,经依法批准在原用地范围内,超出原规划条件规定容积率上限的,根据不动产证面积给予超出部分每1000平方米奖励10万元,上不封顶。
(2)对租赁厂房的装备制造业、信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租赁厂房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设备投资超过500万元/亩,且亩均税收达到当年全区规上工业平均亩均税收的,按投资额超出部分按300万元/亩折算成土地面积,每亩奖励8万元。
(1)对实际投资3000万元以上(不含土地款)的新建服务业项目(不包括房地产、商业综合体(主城区)、市场),按投资额(不含土地款)的8%给予补助,单个项目*高不超过300万元。
(2)鼓励符合产业导向的服务业企业改造提升(含装修、设备购置),对实际投资额200万元以上的物流、***应链管理、研发设计、金融服务、信息服务、电子商务、节能环保、资讯管理(含中介传媒及品牌运营)、产品检测检验、设备检修、服务外包等生产性服务业项目,按实际投资额的5%给予补助,*高不超过100万元。
(3)提升楼宇配套服务。对实际投资额100万以上的楼宇基础设施提升改造的项目(含外立面、电梯、停车设施、智能化、亮化美化等基础设施改造),按实际投资额的15%给予补助,*高不超过150万元。对5000平方米以上楼宇,专门配套公共商务服务功能及设施,单体空间面积达到楼宇8%以上的,一次性奖励15万元。
8.鼓励农业加工业提高设备投资。对农业龙头企业购置技改设备(以收购本地农产品为主要原料的先进加工设备)并达到50万元(含)以上的,区级及以上规范化合作社、家庭农场购置技改设备并达到20万元(含)以上的,按审定投资额的20%给予一次性补助,*高不超过30万元。
9.鼓励各行业龙头企业发展。评选优秀领军人才、工业十强企业、工业优秀企业家、服务业明星企业、服务业明星企业家、优秀楼宇、优秀中介机构、科技进步先进企业、优秀建筑业企业、优秀物业企业、文化产业先进单位、优秀现代农业经营主体等,予以表彰。具体评选指标细则由各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10.鼓励工业企业做大规模。对年营业收入首次超5亿元、10亿元、30亿元、50亿元、100亿元、150亿元和200亿元,且亩均税收高于上一年全区规上工业平均水平的工业企业,对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20万元、50万元、100万元、150万元、200万元、300万元。
11.培育中小骨干企业。引导中小企业聚焦特色,增强对特色技术、特色工艺、特色品牌的掌控能力,促进“专精特新”发展。对列入省隐形冠军培育库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被确认命名为省隐形冠军的企业,再一次性奖励50万元。
12.奖励工业重点企业地方贡献。对独立纳税的工业企业(同一税号),当年入库税收同比增长不低于10%,且达到1000万元、3000万元、5000万元的,分别给予企业10万元、30万元、50万元奖励。当年入库税收1亿元(含)以上且同比增长不低于5%,且达到1亿元、1.5亿元、2亿元的,分别给予企业100万元、200万元、300万元奖励。
13.奖励建筑业重点企业地方贡献。对独立纳税的建筑业企业,当年入库税收达到300万元、500万元、1000万元、2000万元并同比增长的,分别给予企业20万元、40万元、80万元、150万元奖励;企业当年度销售收入1亿元以上且入库税收增量在50万元以上的,按增量部分区级所得的20%给予奖励(总量和增量两者就高享受)。鼓励建筑业企业外向发展,对建筑业企业在南湖区外承接建筑施工项目,带回本区入库的增值税在50万元以上的,按区级所得的50%再给予奖励。
14.奖励服务业重点行业地方贡献。对年入库税收首次达到50万元、100万元、500万元、1000万元的科技服务业、现代物流业、文化创意产业、商务中介服务业等生产性服务业,分别给予企业5万元、10万元、30万元、50万元奖励。对年入库税收首次达到100万元、200万元、500万元、1000万元、2000万元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等生活性服务业企业,分别给予企业5万元、10万元、20万元、40万元、60万元奖励。
15.鼓励企业股份制改造。企业与具有证监会批准资质的中介机构签订挂牌上市服务协议(合同)后,因股改审计调账增加以前年度的利润或股权、产权等调整而缴税形成的区级所得增量部分,给予50%奖励,单个项目*高不超过500万元。
16.鼓励企业上市。企业在境内、境外首发上市的,给予*高1000万元奖励。募集资金用于南湖区项目建设的,按其项目建设规模的1%给予奖励,奖励*高不超过500万元。对南湖区外的上市公司将注册地及纳税登记地迁至南湖区的,*高奖励1000万元。上市挂牌企业个人限售股在南湖区完成减持的,实行“一事一议”。
17.鼓励企业在场外市场挂牌。对成功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简称“新三板”)挂牌的企业,一次性奖励50万元。企业在“新三板”募集资金用于南湖区项目建设的,按其项目建设规模的1%给予奖励,*高不超过300万元。对在浙江省股权交易中心挂牌的股份制企业奖励50万元。已挂新三板企业将注册地迁至南湖区的,一次性奖励35万元。
18.扶持发展科技型企业。对设立5年之内获得天使投资或风险投资的科创型企业,可获得区政府天使基金或产业基金跟投,跟投金额一般*高不超过风险投资的80%、总股权的20%;对获得跟投的科创型企业给予经费补助,一般不超过风险投资额的5%,单个企业*高不超过50万元。项目补助实行竞争性立项。
19.鼓励企业开拓内外贸市场。对生产型企业出口机电或高新技术产品金额达到3000万美元、5000万美元、1亿美元、2亿美元,且增幅在全区平均水平及以上的,分别给予企业30万元、5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奖励;对生产型企业投保出口信用保险,年出口额在400万美元以上的,按实际保费支出的30%给予补助,每个企业当年度补助*高不超过30万元;对企业参与“两反一保”应诉的,给予应诉费30%的补助,*高不超过20万元。
20.鼓励节能技术改造。对投资额100万元以上且节能效果在10%以上的节能项目,按实际投资额的6%(不含光伏项目)给予补助;对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投资额在300万元以上且节能效果在10%以上的节能项目,按项目实际投资额的15%(不含光伏项目)给予补助,合同能源管理服务机构与节能应用单位分别获得补助资金的50%。单个项目补助*高不超过100万元。项目补助实行竞争性立项。
21.加快淘汰落后产能。对列入区专项整治行业的企业,主要生产设备经拆除验收后按评估价的50%给予补助。经费由所在镇(街道、园区)财政承担60%,区财政承担40%。
22.扶持第三方治理。对开展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项目,投资额达到100万元以上的,给予投资额15%的补助,*高不超过100万元,第三方机构和应用单位分别获得补助资金的50%。鼓励企业参保环境污染责任险,对首次参保环境污染责任险的,按签单保费的30%给予补助,单个企业*高不超过10万元。以上项目补助实行竞争性立项。对入驻嘉兴环保产业园(1921南湖都市经济园内)的第三方治理机构,符合条件的,给予三年的房租减免。
23.鼓励企业开展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和参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对开展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或首次参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且当年度未发生亡人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社会影响力大的生产安全事故的企业,给予服务或保险金额30%的补助,*高不超过10万元。项目补助实行竞争性立项。
24.大力营造*优人才生态。参照《关于打造*优人才生态、促进人才优先发展的若干意见》(嘉委发〔2017〕4号)执行。
25.加大引才力度。全日制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分别给予5万元、2万元的一次性安家补贴。全日制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在聘期内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的购房补助。
26.鼓励科技创新。参照《关于进一步推动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意见》(嘉政发〔2017〕3号)、《关于推进“泛孵化器”建设的意见》(嘉政发〔2015〕78号)、《关于加快发展众创空间的若干意见》(嘉政发〔2015〕90号)等有关文件执行。
27.扶持重点科技企业发展。雏鹰企业计划项目分A类企业(成长型科技企业)、B类企业(初创型科技企业),实行年度考核、事后补助方式,达到考核要求的,给予连续三年的资金扶持,A类企业每年50万元-100万元,B类企业每年20万元-50万元。项目补助实行竞争性立项。对首次评定高新技术企业的给予10万元奖励。
28.鼓励科技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对执行加计抵扣政策并经税务部门核实当年研发费实际发生额30万元及以上的规上企业(高新技术企业除外),且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达到3%的,给予研发费10%的奖励,*高不超过10万元。项目补助实行竞争性立项。
29.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对以*一项目完成单位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国家技术发明、国家科学技术进步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分别给予500万元、3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奖励。对以*一项目完成单位获得省自然科学、省技术发明、省科学技术进步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奖励。
30.促进公益类研发和成果产业化。公益类项目(包括农业科技项目)总投入不低于50万元的,按不高于总投入的30%给予15-20万元分期补助;成果产业化项目(包括专利产业化项目)总投入不低于100万元的,按不高于总投入的10%给予10-30万元的事后补助。项目补助实行竞争性立项。
31.加大重大科技项目补助。对列入国家和省级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国家火炬项目、国家星火项目、国家重点新产品等,未获上级经费资助的,每个项目给予10万元补助。按照《嘉兴市科技特派员管理办法》(试行)(嘉科特办〔2015〕2号),对列入市级科技特派员项目的,给予5万元补助。
(1)获得美国、日本、欧洲发明专利的单位,每件补助6万元;获得国外其他国家发明专利的单位,每件补助5万元;获得国外实用新型专利的单位,每件补助1万元。同一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多补助两个授权国家或地区。获得国内发明专利权的单位每件补助1.65万元。除此之外,按上级有关文件执行。
(2)支持企业开展专利维权。给予被侵权胜诉和被诉侵权胜诉的南湖区企业,按维权中产生的律师费、************费等维权合理费用的30%给予补助,*高不超过100万元。
33.鼓励制造业首台套。对认定的国家、省首台(套)装备产品的生产企业分别给予80万元、20万元奖励。
34.推动标准化建设。鼓励企业参与制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对标准*一起草单位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
35.推动楼宇经济发展。商务楼宇实际入驻企业年入库税收(不含房地产企业和市场税收)首次达到1000万元、2000万元、3000万元、5000万元和1亿元及以上的,分别给予楼宇运营管理机构一次性奖励10万元、20万元、40万元、70万元、100万元。
36.奖励股权投资企业及股权投资管理企业。自纳税之日起六年内,按企业当年实现的入库税收(仅指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的区级所得,给予70%的奖励;合伙制企业的有限合伙人(LP)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区级所得部分,给予70%的奖励;上述企业经营团队中的高级管理人员(指董事长、总经理及总监级别以上)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区级所得部分,给予70%的奖励。上述企业投资于注册且纳税在南湖区的企业或项目(指除员工持股平台以外,单个项目实际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按项目退出或获得收益后形成的区级所得部分的90%给予奖励。对重大项目按照《关于进一步明确引进股权投资企业“一事一议”政策的若干意见》(嘉南财〔2014〕136号)文件执行。新金融企业经认定后参照执行。
37.奖励电子商务规模发展。电子商务企业线上年纳税销售额首次突破5000万元、1亿元、10亿元,且入库税收分别超过50万元、100万元、800万元的,分别一次性奖励20万元、30万元、100万元。电子商务服务企业为区内企业提***服务年合同执行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20万元。
38.扶持会展会务经济。对组织引进市外企业一次参展50家以上的、2天以上(含)的企业每次奖励2万元,年奖励总额*高不超过15万元。项目补助实行竞争性立项。
39.大力发展旅游业。对A级景区(点)年营业收入首次达到1000万元、3000万元、5000万元的,经认定,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30万元奖励。对按照“企业+农户”等模式运作乡村旅游,带动农家乐(民宿)20家及以上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新引进或委托全球酒店集团100强、中国饭店业集团10强的著名饭店管理团队,年限满一年以上的高星级旅游饭店,一次性奖励30万元。旅行社两日游及以上游客(入住南湖区备案酒店)年接待量达到3000人次以上的,奖励5万元;年接待量达到5000人次以上的,奖励8万元;年接待量达到10000人次以上的,奖励10万元。对区内中介机构承办100人以上(含100人)市外会议且在区备案酒店住宿的,经主管部门备案,以年5场为起点给予每场次奖励5000元,年*高奖励不超过15万元。
40.加快军民融合产业发展。鼓励企业参与军工装备产品的配套生产,对通过省国防科工等有关部门专业评审,相应获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认证、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装备承制单位资格认证,军工产品年销售收入首次达到2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及以上的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20万元、50万元、100万元。
41.鼓励建筑企业创优夺杯。对获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金奖的区属主承建(区属监理)企业,一次性奖励200万元(监理50万元,下同);获得浙江省“钱江杯”、优质工程奖的,一次性奖励30万元(10万元);获得浙江省“市政工程金奖”的,一次性奖励20万元(5万元)。上述奖项兼得的,按*高奖项奖励。对在外地主承建项目获省级及以上对应上述奖项的区属企业,给予对应减半奖励。
42.鼓励建筑企业资质升级。对注册在南湖区的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首次达到一级、特级的,分别奖励50万元、200万元;专业承包企业资质达到一级或勘察、设计、监理企业资质达到甲级的,分别奖励10万元。资质升级奖励只对每家企业的一个主项资质进行奖励。
43.加速培育第三方服务机构。对注册在南湖区内的“机器换人”、“两化”深度融合、企业管理创新等服务(工程)机构和科技中介机构,年营业额首次达到50万元、100万元和500万元的,分别一次性奖励5万元、10万元和20万元;对列入省级重点培育且出口额达到5000万美元(含)以上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一次性奖励20万元。
44.扶持科技银行、科技保险发展。对在南湖区设立科技银行、科技保险公司并有创新业务开展的,分别给予区级、省级、国家级的机构一次性奖励10万元、50万元、100万元。
45.奖励中介机构发展。积极引进鉴定、鉴证、代理、评估、经纪、会计、审计、律师、咨询、检验检测、培训、人力资源服务、知识产权等中介机构,对新落户南湖区的中介服务企业,年入库税收首次达到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
46.提升行业诚信发展。对行业协会运行机制正常,会员企业年税收同比增长的,经考核,对优秀的行业协会,给予每家10万元的工作经费补助。对新组建的信息、装备制造、健康、创意、金融服务、旅游、科技服务等产业的行业协会,每家补助开办费5万元。
47.凡上年度享受各类税金减免超过800万元的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或者新办企业、项目已享受产业资金扶持等“一事一议”、“一企一策”优惠政策的,不再享受本意见中其他优惠政策。
48.企业当年度内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享受补助政策:(1)发生一起安全生产亡人事故或者两起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处罚情形的;(2)当年度同时涉及三类及以上行政处罚的,包括环保处罚、公安处罚、消防处罚、安全生产处罚、土地违法处罚、市场监管部门处罚;(3)年度内发生较大(Ⅲ级)及以上的突发环境事件的、因环境违法行为受到过行政处罚累计3次及以上的,企业法人或实际控制人因环境违法受到刑事处罚或行政拘留的;(4)未按规定淘汰落后产能或已列入“低小散”行业整治或关停淘汰对象的;(5)发生重大群体性事件的;(6)企业或经营者发生恶意欠薪、严重税务违法等事件的;(7)发生重大农产品安全事故的;(8)企业总部外迁或企业主辅分离中将研发与销售渠道外迁的;(9)不依法履行社会保障义务的;(10)工业绩效评价为C类(零地技改项目除外)、D类的工业企业;(11)其他经认定不得享受补助政策的行为。如企业已享受补助政策的,予以追回。
49.当年度出现下列情况的酌情削减扶持资金额度:(1)违反企业入驻招商协议或项目准入联审承诺的,按标准奖励的50%兑现;(2)受到公安处罚5万元以上、环保处罚10万元以上,或受到安全生产处罚、土地处罚的,按处罚金额的2倍扣减财政补助;(3)区政府认为应当削减的其他情况。
50.本政策自2018年1月15日起施行。2017年1月1日以来符合本政策的,适用本政策。本政策有效期至2018年12月31日。本政策出台后,原有相关政策与本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政策为准。

产业招商/厂房土地租售:400 0123 021
或微信/手机:13524678515; 13564686846; 13391219793
请说明您的需求、用途、税收、公司、联系人、手机号,以便快速帮您对接资源。
长按/扫一扫加葛毅明的微信号

扫一扫关注公众号
扫描二维码推送至手机访问。
版权声明:本文由中国产业园区招商网发布,如需转载请注明出处。部份内容收集于网络,如有不妥之处请联系我们删除 13391219793 仅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