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违建厂房拆除难 海盐法院释法析理还土地
(通讯员 彦明)2010年3月,海盐县沈荡镇的某实验设备厂和某电器厂因发展需要在自己居住的民房边上,占用了自己的自留地、耕地扩建了厂房,后被海盐县国土资源局查获。2012年3月26日,国土资源局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要求其拆除违章建筑,交出土地。
海盐法院执行局接手该案后立即前往现场查看,发现这些厂房不仅都已经建成,还已经发展成一定规模,每月都有稳定的业务量。如果要求其一下子拆除,可能会有诸多隐患。首先,工厂中大量的机器设备、生产材料没有地方安置;其次,因工厂已经与其他单位签订生产合同,如果紧急停止生产势必会造成合同到期无法交货导致违约,因而不得不承担大量的赔偿责任;第三,厂房的主体建筑都是依附在其居住的民用建筑上面,如果实行强制拆除,可能会导致民房的倒坍,造******员伤亡。
基于上述客观情况,执行工作人员积极对被执行人做好释明疏导工作,对其讲明这种“三合一”工厂存在的巨大的安全隐患,一旦出事,后果将不堪设想,同时积极协助其寻找新厂房。在明白个中利弊之后,两工厂主同意会在今年10月份之前主动拆除违章建筑,恢复土地原有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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