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企业开展招商引资的若干意见
为充分调动企业招商引资的积极性,进一步扩大利用外资,加快发展开放型经济,促进全市经济快速发展,现就鼓励我市本级企业开展招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积极鼓励企业与外商开展合资、合作。凡企业与外商兴办中外合资、合作企业,自合资、合作企业投产并实现税收起,财政部门按其当年上缴新增地方财政实得部分(城建税、教育附加税、水利建设基金除外,下同)的10%奖励给企业经营者,并连续奖励3年。
二、积极鼓励企业增资扩股。凡外商投资举办的独资、合资和合作企业,新增外资扩大注册资本规模的,财政部门以该企业上年上缴地方财政实得部分为基数,其新增地方财政实得部分的10%,奖励给企业经营者,并连续奖励3年。
三、积极鼓励兴办企业园区。凡企业在经济开发区或工业区设立企业园区,并引进或兴办属于我市鼓励类产业,且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外商投资企业到该园区落户的,自外商投资企业投产并实现税收起,财政部门按其上缴新增地方财政实得部分的20%,奖励给开发该工业园区的企业,并连续奖励3年。
四、积极鼓励企业以商荐商。凡经企业引荐外商来我市投资设立独资、合资和合作企业的,由财政部门按外商投资企业当年上缴地方财政实得部分的10%奖励给引荐企业,并连续奖励3年。
五、对引进外资有功的企业和个人给予表彰。对引进合同利用外资8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在享受市政府有关奖励的同时,由市政府授予“招商引资先进企业”,并授予企业经营者“招商引资先进工作者”称号。市政府每年对引进合资合作企业的企业,按当年实到外资多少评选出“利用外资十佳企业”,并给予奖励。
六、凡符合上述奖励条件的,由有关企业或个人提出书面申请,凭有关有效证件,经同级财政、外经贸部门审核确认。同一项目同时符合几种奖励条件的企业或个人,其奖励按高限办理,但不重复计奖。新增地方财政实得部分是指新引入资金投产后新增的(不含区域内原有企业搬迁,不包括老企业原税收优惠政策到期恢复征收的)收入。奖励资金由同级财政列支兑现。其中,市财政承担部分在“市外经贸发展资金”中安排。
七、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市财政局、市外经贸局负责解释。各县(市)可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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