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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蕞新奖励标准!嘉兴市区房屋征收补偿政策迎来新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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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天,记者从市建设局获悉,为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权益,推进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顺利实施,嘉兴在原有基础上制订完善,于近日正式印发《嘉兴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及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奖励办法》)。

  实施房屋征收是提升城市发展能级、改善和保障民生的重要抓手,而相关政策的出台和完善在保障公共利益和被征收人合法权益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原《奖励办法》自2015年制定实施后,在推动嘉兴的房屋征收工作上发挥了积极作用。但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原《奖励办法》已逐渐与嘉兴的社会发展水平不相适应。《奖励办法》的出台,将进一步规范、合理、公平地推进嘉兴房屋征收补偿工作。”市建设局房屋征收管理服务中心工作人员俞天天说道。

  据悉,以往征收住宅房屋时,居民选择货币补偿或房屋产权调换,奖励的标准是不同的。根据《奖励办法》,现在不管是选择货币补偿还是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奖励标准保持一致,均为签订协议后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价格(不含装修、附属物)的40%加上一次性货币奖励10万元,居民在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时间内完成签约且在协议约定期限内搬迁并交房的,还将予以5万元奖励。“调整之后的补偿方式相对更公平,计算方法也更清晰,对于能拿到的补偿数额,老百姓也能心中有数。”俞天天表示。

  去年嘉兴出台《嘉兴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相关补偿标准》,适度上调征收住宅的临时安置补偿标准,即按照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三环内20元/平方米/月,三环外17元/平方米/月。选择货币补偿,或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由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周转用房的,不支付临时安置补偿费。

  同时上调的还有征收住宅的临时安置补偿“保底”标准。市区现行的住宅房屋临时安置补偿“保底”标准为:三环内不低于1200元/户/月,三环外不低于1000元/户/月。上述内容也在《奖励办法》中得到体现。

  对征收非住宅房屋,嘉兴也作了部分调整,在补偿方面有小幅增长。

  《奖励办法》指出,商业、办公房屋的临时安置补偿从原来按照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价格(不含装修、附属物)的3%调整为5%。

  工业、仓储房屋的临时安置补偿从原来按照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价格(不含装修、附属物)的3%调整为5%,停产停业损失补偿从原来按照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价格(不含装修、附属物)的5%调整为10%。

  如果生产经营者认为其停产停业损失超过依照前款规定计算的补偿费的,可以向区房屋征收部门提供房屋被征收前三年的效益、纳税凭证、停产停业期限等相关证明材料,区房屋征收部门会与生产经营者共同委托依法设立的评估机构对停产停业损失进行评估,并按照评估结果支付补偿费。同时,针对征收住宅房屋、非住宅房屋时产生的搬迁费,嘉兴也给予了相应补偿。

  值得关注的是,《奖励办法》已于2022年6月2日施行,原《奖励办法》同时废止,对本办法施行前已作出征收决定的项目,继续沿用原有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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