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财政局 嘉兴市政务服务和数据资源 管理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兴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房产出租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有效)
嘉兴市财政局 嘉兴市政务服务和数据资源 管理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兴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房产出租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有效)
文章来源:嘉兴财政局 | 发布日期:2020年11月13日 12:52 点击数:
嘉兴市财政局嘉兴市政务服务和数据资源管理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兴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房产出租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为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国有房产出租行为,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及房产出租工作的透明度,维护国有资产权益,实现国有资产安全、保值和增值,现将《嘉兴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房产出租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条为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国有房产出租行为,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及房产出租工作的透明度,维护国有资产权益,实现国有资产安全、保值和增值,根据《嘉兴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暂行办法》(嘉财政〔2012〕520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纳入市财政统一管理的市级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此处简称“房产管理单位”,下同)的国有房产出租行为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国有出租房产是指房产管理单位在保证行政职能正常履行、事业正常发展的前提下,可以对外出租、出借以取得收益的各类闲置办公性用房、商业性用房等公有房产。包括:
第五条各单位对外出租房产的,应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履行报批手续,未经批准,一律不得对外出租。
第八条房产管理单位应建立房产出租内控管理制度,加强日常管理,主要职责有:
第九条国有房产出租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定点公开招租方式,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公开竞争性招租方式确定承租人,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为合理简化国有房产招租程序,对于年租金评估价在5万元以内(含)的房产,可由房产管理单位自行组织分散招租,采取非定点公开招租或协议出租等方式。对于年租金在5万元以上且出租给行政事业单位及社区等公益性质的组织作为办公用房的,可按不低于评估价进行协议出租。
第十条国有房产招租方式可采用招投标、拍卖、挂牌(含密封递价)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同等情况下,原承租户有优先承租权。
第十一条房产管理单位新增出租或继续出租原租赁到期房产,应在出租或原租赁到期的三个月之前,办理国有房产出租审批及招租相关手续。
(一)提出申请。房产管理单位通过资产管理系统(“资产云”)填报《土地房屋出租申请单》,并上传房屋权属证明等资料,租赁到期重新审批的需上传原有租赁合同,提交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财政局审批。
(二)委托评估。经市财政局审批同意的,房产管理单位委托评估机构对拟出租房产租金进行评估,并将评估结果报市财政局。
(三)组织招租。符合分散招租条件或年租金在5万元以上需协议出租的,房产管理单位在经市财政局审批同意后自行组织招租。需要定点公开招租的,按以下程序操作:
1.下达招租通知。市财政局向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下达书面招租通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根据标的特点确定招租方案,编制招租文件。
2.发布招租信息。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通过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或者指定的报刊等途径公开发布拟出租的国有房产信息,期限为10个工作日。发布的信息应包括如下内容:
(2)房产管理单位名称、联系人和联系电线)拟出租的期限、对象和必要的条件;
、地点和联系电线)接受咨询的单位和联系电线.承租资格审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的条件对竞买人进行资格审查,经审查符合条件的,竞买人按规定交纳保证金。4.组织招投标(或拍卖、挂牌)符合条件的竞买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投递投标文件(或参与拍卖、摘牌)。
由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根据招租评标办法进行评标确定中标者,原则上报价*高者中标。实行挂牌或拍卖的参照上述办法,以挂牌或拍卖
报价*高者中标。6.结果公示。招租工作结束后,在嘉兴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上公
结果,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7.签订租赁合同。公示期内无质疑、投诉的,房产管理单位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
退还竞租保证金。如承租人需要对承租房产进行装修、改造的,应事先与出租单位协商,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合同终止时的处置方式。出租单位原则上不得承诺认购、退回或者折价收购承租人的固定资产和装修费用。租赁合同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房产位置、面积、功能及用途;(2)租赁期限;(3)租赁费用及支付方式;(4)装修条款及安全责任;
房产招租完成后,房产管理单位应在国有资产管理系统中将签订的租赁合同向市财政局备案。
第十三条房产租赁期限一般为三年,对用于宾馆、超市等行业且面积较大的房产一般不得超过五年。第十四条
对定点公开招租未成交(流拍)的房产,可由房产管理单位提出申请,报市财政局审批同意后,将租赁挂牌价在评估价的20%以内下浮招租。
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房产管理单位按出租协议负责收取出租房产租金,在缴纳相关税费后上缴市财政局。第十六条房产管理单位应当承担对出租房产的日常管理职能,及时制止承租人违反合同规定的行为。第十七条
对于承租人违反合同约定,房产管理单位应终止合同并收回出租房产,重新履行公开招租程序。收取的违约金纳入房租收入管理。第十八条
房产租赁期内,因城市规划调整或不可抗力等因素需提前解除租赁合同的,房产管理单位应提前通知承租人并协商确定解除租赁合同相关方案,经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市财政局同意后,办理相关租金退付手续,妥善处理好租赁关系;因出租单位发生分立、合并、解散、被撤销,由房产接收单位继承原租赁合同;承租人在承租期内确因各种原因无力继续履行合同且有新的承租人愿意承接原合同等特殊情形而需要提前解除租赁合同或是变更及重新签订租赁合同的,应及时向市财政局备案。第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规定,责令单位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予以纪律或政务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刑事责任。(一)未经规定程序审批,擅自出租房产;
(二)不按合同约定擅自降低租金,不按规定时间收取租金,或以租金抵顶本单位费用,换取福利的;(三)房屋租金收入不及时足额上缴财政专户的;
(四)不按会计制度核算租金收入,私设“小金库”,截留、挪用或私分房屋租金收入的;
门按照各自的职权范围对出租房产和招租过程进行监督检查。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二条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原《嘉兴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国有房产出租管理实施细则》(嘉财政
2014〕491号)同时废止。第二十三条在此办法施行前经批准已经出租且合同尚未到期的,可继续履行至合同期满。原租赁合同期满后仍需出租的,一律按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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