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盐法院发布适用民法典典型案例
2021年11月29日,海盐法院召开民事审判新闻发布会,通报2021年以来民事审判工作情况,发布适用民法典典型案例。全县9个镇街“共享法庭”及部分村社“共享法庭”庭务主任及调解员全程在线观看。
2021年5月22日,王某民叫肖某明到海盐县通元镇许某峰家中为辅房砌筑。当日下午,肖某明未佩戴安全帽,在辅房屋顶的平台上砌筑时从平台处坠落到外侧水泥地上,造成肖某明受伤后。后,肖某明配偶王某芬、儿子肖某向海盐法院提起王某民、许某峰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诉请二被告共同赔偿原告医疗费、赔偿金、丧葬费、以及办理丧葬人员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各项损失共计1138623元。海盐法院审理认为,肖某明因自身存在过错,酌定由被告王某民承担60%的赔偿责任,肖某明自负40%的责任,同时根据现行法律、司法解释规定,对二原告主张的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不予支持,因王某民已支付部分赔偿款,故判决王某民支付原告肖某、王某芬赔偿款共计559114.28元,驳回其余诉讼请求。
根据民法典*一千一百七十九条对人身损害赔偿范围的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赔偿金。未包括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新的《*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也已将确认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属于赔偿范围的原第十七条删除。本案对二原告主张的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不予支持既是对民法典及相应司法解释的正确适用,进一步明确了该类案件赔偿范围,又体现了民法典对人身权保护的专属性、专有性,同时保护了当事人双方享有的合法权益。
2020年4月20日,嘉兴某制衣公司作为出租方(甲方)与浙江某新材料公司作为承租方(乙方)签订《厂房租赁合同》一份,约定由乙方承租甲方位于海盐县武原镇开发区内的厂房,并支付相应租金。合同签订后,嘉兴某制衣公司按照约定交付了厂房,但浙江某新材料公司仅支付了*一期租金后未再支付剩余租金且未缴纳任何水电费用。2021年3月8日,嘉兴某制衣公司向海盐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浙江某新材料公司支付租金等。审理过程中,被告浙江某新材料公司辩称因无法办理环评等手续,致使租赁合同无法履行,反诉请求解除合同。海盐法院审理后判决双方合同解除,被告浙江某新材料公司支付原告嘉兴某制衣公司租金及其他相关费用。
原《合同法》赋予了守约方合同解除的权利,但对于违约方能否提起合同解除权未予以明确,实践中争议较大。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条第二款规定:有前款规定的除外情形之一,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但是不影响违约责任的承担。这一“违约方解除合同规则”,可以有效解决实践中存在的合同僵局问题。本案中,法律赋予了违约方浙江某新材料公司提起解除合同反诉的权利,同时法院根据民法典规定,对违约方申请解除合同权要件进行严格审查,避免一些道德风险和投机主义行为,切实保障企业健康发展。
2020年5月,徐某以补办车辆保险为由,从其母亲处取得父亲的小轿车机动车登记证书和身份证复印件,假冒父亲徐某某签名填写委托书,以买卖为名将车辆转移登记至女友名下,并将车牌号变更。徐某某得知情况后,将徐某和女友蔡某告上法庭。海盐法院经审理后判决被告蔡某协助原告徐某某办理车辆的过户手续,过户至原告徐某某名下,返还车辆。
近年来,未经共有人同意出售房屋、子女借钱拿父母房屋抵债等案例常有发生。民法典*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民法典*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本案中,徐某与徐某某虽为父子,但未经徐某某授权,不具有对父亲财产随意处置的权力,充分体现了民法典对个人财产的有力保护。
2021年4月,金某某(女)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同时要求丈夫蔡某某补偿经济损失。经海盐法院查明,2017年,金某某与蔡某某登记结婚,金某某全职在家照顾家庭,直至2021 年初双方分居后,重新工作。经审理海盐法院认为金某某在婚姻关系中因抚育子女负担了较多义务,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终,法院综合当地经济水平及被告的经济状况,认定离婚经济补偿数额为 3万元。
在家庭生活中,家庭义务需要夫妻双方共同承担,但现实生活中,往往女性承担着更多的照顾小孩、做饭打扫等家务劳动,有的甚至放弃工作,全职照顾家庭。婚姻一旦遇到变故,全职太太的生活可能会遭受更大的冲击。民法典*一千零八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民法典“家务劳动补偿制度”的新规定,扩大了离婚经济补偿的适用范围,使其真正有利于保护相对弱势一方,尊重对家庭付出较多的一方。法院的判决也是社会各界对家务劳动一方所付出的时间成本和机会成本的认可。
2021年4月,西塘桥某通讯店以1799元的价格将一台手机出售给初二在读的小熊。小熊的父亲知道后认为该购买行为未经家长同意,且与孩子的年龄、智力水平不相适应。在经过网店比价和询问业内朋友后,小熊的父亲认为该手机的售卖价格远高于市场价,店家的行为属于诱导和未成年人消费,故起诉要求手机店返还购机金额。海盐法院审理认为,本案的消费者只有13周岁,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购买一些生活、学习用品是可以的,但是背着家长购买上千元的大宗物品显然已经超出了他的能力范围。所以在家长不知情的情况下,孩子花1799元购买手机的行为为是无效的,商家应予退货。*终,在海盐法院的调解下,店主退还了小熊父亲500元,小熊父亲留下了该手机,并撤回了起诉。
根据民法典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与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不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需要由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对于未成年人来说,相关事务由其监护人决定,监护人具有相应的年龄、智力优势,又有一定的生活阅历,可以避免未成年人权益遭受损害,为未成年人撑起了“保护伞”。本案也是向广大商家作出提醒,要本着诚信经营的角度出发,在发现未成年人购买手机等高价值商品时,理应劝阻,或是要求其在家长陪同下进行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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