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三角桥头堡嘉兴市欢迎高质量软件企业入驻享优厚政策支持
关于加快浙江长三角高层次人才创新园(嘉兴智慧产业创新园)企业高质量发展的
为加快浙江长三角高层次人才创新园建设,进一步推进智创
园产业平台高质量发展,推进产业集聚,加快产业升级,特制定本政策。
本政策适用于浙江长三角高层次人才创新园(智创园)内依
法注册成立、税务登记,符合园区产业定位、具有较强自主创新能力,且税收收入纳入开发区财政体制的独立法人主体,以及依法成立的研发机构和其他单位,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
1.实际入驻且入驻后注册资金实缴到位不低于 20%或货币资金到位不低于 100 万元;
2.经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软件
3.年度实际缴纳税收在 100 万元(含)以上的重点企业;
4.新引进实际到位注册资本 1 亿元(含)以上的产业类或区域性集团总部企业;
5.经研究确定的其他重点企业和项目。
扶持资金类别主要包括培育企业做优做强、鼓励企业科技创
新、鼓励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与服务、鼓励重点产业发展四大类。
1.房租补助。企业自入驻第二年度起 3 年内,申报年度单位面积营业收入达到 1 万元/平方米或税收达到 800 元/平方米,给予企业当年度房租补助;每个企业享受房租补助不超过三年,每年*高不超过 50 万元。房租补助采取先缴后返的形式予以补助。
2.投资规模奖励。企业实缴注册资本达到 1000 万元(含 1000万元)给予实缴注册资本金额 0.5%的一次性奖励,*高不超过 30万元。企业获得的奖励金额不超过当年企业对区财政的贡献额。
3.营业规模奖励。企业自入驻第二年度起三年内,年营业收
入首次达到 1000 万元(含)-2000 万元,按其对区财政贡献额的30%给予奖励;年营业收入首次达到 2000 万元(含)-3000 万元,按其对区财政贡献额的 50%给予奖励;年营业收入首次达到 3000万元(含)-5000 万元,按其对区财政贡献额的 60%给予奖励;年营业收入首次达到 5000 万元(含)以上,按其对区财政贡献额的70%给予奖励,年*高奖励不超过 100 万元。
4.鼓励引进投资基金。对培育或引进企业获得创投机构投资
当年度实际到位达 2000 万元(含)及以上的企业,给予当年度房租补贴,*高不超过 20 万元。
5.实施科技企业“扎根计划”。对年营业收入超过 3 亿元或税收超 2000 万元,从业人员超过 200 人,行业竞争力强、有明确上市计划、建设资金有保障的科技创新企业,优先满足用地需求。
对尚未达到供地条件但有用地需求的企业,经企业申请,可在开发区内预留发展用地,待企业基本符合条件时,按照“一事一议”项目提请区相关程序审批。
对年营业收入超过 2 亿元或税收超 1000 万元,从业人员超过100 人,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企业,根据企业发展的实际需求,探索以国资载体转让“一企一策”的方式满足企业发展的空间需求。
6.鼓励加大研发投入。对向税务部门申请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且年度研发费年度增长(研发费用总额在 30 万元以上),达到 30%、40%和 50%的企业,分别给予 5 万元、10 万元和 15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对企业执行研发费用加计抵扣政策,按照税务部门核准的当
年度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总额在 30 万元以上(高新技术企业除外),且技术开发费占营业收入达到 3%以上的,一次性给予 10%补助,*高不超过 100 万元。
7.实施知识产权战略。企业当年度新获得北美发达国家、欧
盟发达国家和日本发明专利权的,每件奖励 6 万元;当年度新获得上述国家以外其他国家发明专利权的,每件奖励 3 万元;当年度新获得中国发明专利权的,每件奖励 2 万元;当年度新获得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芯片版图著作权,每件奖励 5000 元。当年度对新获得软件著作权的给予每件 500 元的奖励,每家企业年
8.鼓励企业资质建设。对首次通过 CMMI3 级(含 3 级)以上的每提高一级给予 10万元奖励;首次通过信息技术服务标准(ITSS)3 级(含 3 级)以上的每提高一级给予 5 万元奖励;对企业首次通过信息安全管理(ISO27001/BS7799)、IT 服务管理(ISO20000)、医疗器械质量管理体系(ISO13485)给予认证费用 60%的补贴,当年度每家企业补贴不超过 5 万元。
9.支持开展产学研合作。对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联合开展
产学研攻关等科技合作项目,项目完成后取得知识产权或产品成果并经专家评审验收通过后,按企业实际支出费用的 30%予以奖励,单个项目*高奖励额不超过 100 万元;对企业经转让获得高校、科研院所的科技创新成果所产生的技术转让服务费按实际支出费用的 30%予以奖励,单个项目*高奖励额不超过 100 万元。
(三)鼓励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与服务
10.鼓励建设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对于面向我区主导产业提供公益性服务的公共技术平台,对企业承建平台需购置的服务设备、开发服务软件、建设服务数据库、完善服务体系等给予资助。给予项目总投入 50%的补助,*高补贴不超过 500 万元。
11.鼓励公共平台开放共享。对纳入园区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管理体系的单位,根据上年度服务收入情况给予 20%的补贴,每家单位*高补贴金额 200 万元/年。
12.大力支持物联网、软件和信息服务业发展;精准扶持以 IC设计、传感器和半导体分立器件、光电子器件等核心元器件为重点的集成电路产业;聚焦支持以高端生物医学诊断、基于物联网和 AI 技术的可穿戴医疗设备等为重点的高端医疗器械产业;加快发展以大数据和云计算为支撑的人工智能相关产业,加速实现园区特色产业的规模化发展。
13.对集成电路企业新研发工程产品的首轮流片,给予首轮流片费用 60%或掩膜版制作费用 50%的补贴,每款产品补助*高不超过 200 万元,每个企业年度补助总额不超过 600 万元。
14.对购买 IP(指 IP 提供商或者 Foundry IP 模块)开展高端芯片、先进或特色工艺研发的区内集成电路企业,给予其购买 IP直接费用 40%的补贴,每个企业年度补助总额不超过 200 万元。
15.对集成电路企业购买 EDA 工具的,按照实际发生费用的 20%给予补贴,每个企业年度补助总额不超过 300 万元。
16.对获得国家、省级称号的集成电路产业领域的示范项目分别给予 200 万元和 10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首次认定为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给予 100万元奖励。
17.对进入省软件和信息服务业直报系统的软件企业,对研发生产嵌入式产品,年软件业务收入首次超 1000 万元、3000 万元、5000 万元和 1 亿元且比上年度增长不低于 10%的,分别给予一次性 3 万元、5 万元、8 万元和 10 万元奖励。对研发生产非嵌入式产品,年度软件业务收入首次超 500 万元、1000 万元、3000 万元和 5000 万元且比上年度增长不低于 10%的,分别给予一次性 3 万元、5 万元、8 万元和 10 万元奖励。
18.企业取得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书的,每个产品首次注册证书分别给予 20 万元、50 万元的奖励。企业获得欧盟 CE、美国 FDA 等国际医疗器械认证的,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产品首次获得证书分别给予 20 万、5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一)申请人向智创园发展专项资金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并按要求报送有关资料。申请表及相关资料清单由智创园发布,每年分批次受理申报、审核兑现。
(二)申报企业需要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制
度,经营状况良好;企业三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未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件、无偷税漏税等违法违规问题。企业社会信用记录良好,三年之内无重大行政处罚记录、无严重不良社会信用记录。
(三)申报企业无园区房租、水电和物业等相关费用拖缴、
欠缴行为;无园区各类统计、调查和工作报表迟报、未报行为; 无其他违反园区相关管理制度受处罚行为。
(四)所申请的项目需要评审的,在报批前由管理领导小组
办公室组织专家或专业机构评审。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本政策规定对申请项目进行初审,由管理领导小组会议审核通过后,提交管委会项目联审会、管委会主任办公会议审定。资金拨付方案经管理领导小组发文后,申请企业凭文件到区财政局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五)对重复申报或弄虚作假骗取财政专项资金的,除予以
通报批评外,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427 号),追回补助或奖励资金,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同时在 3 年内取消该单位申报财政专项资金的资格。
(一)本政策与开发区其他扶持政策重叠交叉的,对企业投
资协议中已明确的同类奖励政策均按照从新从优不重复原则执行。
(二)对于新引进的高精尖优质项目和尚未列入政策补助或
奖励范围的项目,经相关程序认定,给予“一事一议”综合扶持政策。
(三)财政贡献额主要包括企业当年实现的增加值和利润总
额形成的财力部分。除投资规模奖励外,其他企业的奖励金额不与当年度企业对区财政贡献挂钩。
(四)涉及附件材料需企业提供第三方专项审计报告的,由
智创园统一委托第三方审计单位审计并承担相关费用。企业年度审计报告及验资报告除外。
(五)对规上工业企业、规上服务业企业无 R&D 经费投入,
规下企业在“企业研究开发项目信息管理系统”中未填报研发项目和研发费用辅助账的,不给予“鼓励企业科技创新”的资金补助。
(六)为避免政策交叉或重复申报,“鼓励企业科技创新政
(七)本政策适用于嘉兴科技创业中心和浙江长三角人才大
(八)本政策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本意见试行期两年。
原有关文件规定与本政策不一致的,按本政策执行;本政策实施过程中,如遇上级部门新政策规定,从其规定执行。本政策由智创园发展专项资金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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