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建厂房起纠纷 不动产必须登记才有法律效应
案情回放:2012年5月,许强筹办服装厂。因为缺乏资金,邀请了自己多年的好友张清共同出资造厂房,房屋按各50%共有。当时去工商所登记时,都是许强一手操办,所以服装厂一直登记在许强的名下。想想两人这么好的关系,服装厂也一直生意红火,张清也就懒得再去更改。然而,2012年12月5日,两人的服装厂涉及一起纠纷被供货商林某告上了法院,厂房也被查封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林某有权将该厂房拍卖优先受偿。一直以为在赚大钱的张清这才恍然大悟,原来许强因为个人原因,私自将厂房抵押了,但张清对此毫不知情。
虽然张清坚持主张服装厂未经他同意,抵押合同不成立,但因为当时没有办理共有登记,张清没有证据证明自己对房屋享有共有权的事实,也根本无法行使共有人的权利。
法官说法:根据我国《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做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共有人同意,但是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本案中,如果当时双方根据出资份额予以登记,许强要抵押厂房必须征得张清的同意,张清也可以作为共有人主张共有权利。
但是在我国不动产物权变动采取登记要件主义,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因张清的疏忽和法律意识的缺乏,没有对物权进行登记,所以无法行使共有******力。(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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