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工业厂房被拆的补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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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桂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1.依据营业执照登记的从业人数,按桂林市当时的*低工资标准,给予每个从业人员一次性3个月的生活补助费。 2.对营业性用房一次性给予不超过房屋评估价值3%的货币补偿;对营业配套用房(仓库、厂房等)一次性给予不超过房屋评估价值1%的货币补偿。 房屋征收公告前已停产、停业的以及“住改非”的房屋,不享受本条规定的补偿。
厂房拆迁补偿的标准如下:(一)土地、厂房及其他附着物构筑物部分,如土地为划拨,没有土地补偿金。(二)按国家和地区规定的货物运输价格、...
现如今有不少人举办工厂,工厂的出现使得物品生产更为迅速和标准。但是工厂总会面临拆迁,所以不少工厂老板感到头疼不已,因为厂房拆迁是没有...更多
拆迁补偿是指房屋征收部门自身或者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依照我国集体土地和国有土地房屋拆迁补偿标准的规定,在征收国家集体土地上单位、...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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