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同意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等2家园区建设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的通知
按照《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井冈山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建设规划和技术报告已通过预审、专家论证。经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建设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井冈山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展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建设。
二、请严格按照《管理办法》相关要求,结合地区和园区的现状和特色,积极推进示范园区建设工作。针对园区发展的主要生态环境问题,进一步明确产业生态化建设的目标与方向,优化规划指标,细化生态工业链网完善措施,深化区内企业在废物、资源和能源利用等方面的协同合作,强化重点项目支撑和措施保障,切实提高资源和能源利用效率,实现减污降碳协同增效,推动高质量发展。
三、持续推进园区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示范园区建设过程中,应将实现碳达峰、碳中和作为重要目标,并制定相应的实施方案,相关目标和实施方案落实情况作为示范园区验收和复查评估的重点考核评价内容。
四、加强组织领导,抓好规划落实。结合地区和行业发展及自身实际情况,根据示范园区建设规划和《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标准》的要求,认真抓好规划的组织实施工作。严格落实责任,将规划中的重点项目逐一分解落实到具体承办单位和人员,落实规划实施所需相关资源、建设资金和各项建设条件。
五、在示范园区建设过程中,应及时向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建设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建设进展情况和重大问题。
抄送:嘉兴市、吉安市人民政府,浙江省、江西省生态环境厅、商务厅、科技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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