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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嘉兴市创业基地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力社保局,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国际商务区)、嘉兴港区人力社保局:

  现将《嘉兴市创业基地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创业载体建设,鼓励、引导和支持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推进创业型城市建设,根据《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创业促进就业的实施意见》(嘉政发〔2015〕102号)和《嘉兴市农村电子商务创业小镇建设三年行动计划(2016~2018年)》(嘉政办发〔2016〕40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嘉兴市创业基地,是指以创业带动就业为导向,以培育创业主体为目标,结合当地产业优势和经济发展需要,为创业者提供良好的创业环境,具备企业创办、成长、出园、滚动孵化功能的创业园区。

  第三条 根据我市经济发展和产业优势,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充分利用高等院校、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现代农业产业园区、各类市场、闲置厂房和办公楼等资源,采取“区中园”、“园中园”、“场中园”、“厂中园”、“校中园”等多种方式建设创业基地,建立政策扶持、创业平台、创业培(实)训、创业服务“四位一体”的工作机制,促进创业创新。

  第四条 各县(市、区)人力社保局、各高等院校、各有关单位要充分发挥“政府引导,市场主体”作用,做好创业基地的建设和管理工作。各创业基地要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努力为入驻基地的创业实体提供低成本的生产经营场地和高质量的企业孵化服务,落实各项优惠政策措施,促进基地内的创业实体健康有序发展。

  根据《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创业促进就业的实施意见》(嘉政发〔2015〕102号)、《嘉兴市农村电子商务创业小镇建设三年行动计划(2016~2018年)》(嘉政办发〔2016〕40号)等文件,以及创业基地的具体职能和入驻主体,嘉兴市创业基地主要分为:创业孵化基地、大学生创业孵化园和农村电子商务创业孵化基地等三类基地。

  嘉兴市创业基地的认定将根据市委、市政府和市委人才办、市人力社保部门等的有关文件精神不断充实基地类别。

  第六条 嘉兴市创业基地认定基本条件

  1.具有自身特点的基地定位。具有独立的企业或事业法人资格,有明确的基地发展规划,能够形成基地主导产业,并带动一批与主导产业相关实体共同发展;

  2.有相对独立的区域空间。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生产经营场地,基础设施完善,有相应的供电、供水、消防、通讯、网络等配套基础设施,具备“即入即开”的条件;

  3.有专门的基地管理服务机构。基地设立创业服务中心,有至少2名以上具有相应专业知识、技能的管理服务人员;

  4.有配套的创业服务功能。能够提供政策咨询、信息服务、项目开发、风险评估、开业指导、融资服务、跟踪扶持等“一条龙”创业服务。有条件的可建立网络信息服务平台,能为创业者提供政策、法律、技术、项目、管理等咨询服务;

  5.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建立完善的创业实体评估准入、财务管理、日常管理服务等规章制度,与入驻创业实体签订书面协议,为入驻创业实体提供优质服务,具有创业孵化功能。入驻基地创业实体的成功率(稳定经营期在6个月以上)达70%以上;

  6.有具体的创业优惠措施。设有提供给入驻创业实体的房租补贴、经营场地补贴、水电费补贴等创业资助和补贴项目,积极帮助创业实体申报享受各类创业扶持政策措施;

  7.有一定数量的创业实体。创业实体具有独立营业执照,创业实体产业特色鲜明,且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方向。其中,大学生创业孵化园要求入驻大学生创业实体(大学生自创实体或大学生出资比例不低于30%的合作创办实体)数量达到全园的50%以上,用于大学生创业实体的场地面积占全园的60%以上,创业实体吸纳大学生从业人员占实体总人数的30%以上;农村电子商务创业孵化基地要求入驻农村电子商务创业实体数量达到全园的60%以上,用于农村电子商务创业实体的场地面积占全园的80%以上。

  第七条 嘉兴市创业基地各类型认定资格标准

  (一)创业孵化基地。除符合“第六条”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初创企业创业孵化基地。利用我市各类综合性市场、商务楼宇等建立基地,主要用于培育和孵化初创创业项目,要求建筑面积不少于3000平方米,入驻创业实体30家以上,创业带动就业比例达到1:3以上。

  2.小微企业创业孵化基地。利用较大规模旧厂房改造或在各类园区中建立基地,以培育年营业收入100 万元以下小微企业为主,要求建筑面积不少于5000平方米,入驻创业实体15家以上,创业带动就业比例达到1:5以上。

  (二)大学生创业孵化园。除符合“第六条”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校大学生创业孵化园。以嘉兴市各高校为主体建立孵化园,为在校大学生、职高学生提供创业平台,要求建筑面积不少于1000平方米,入驻创业实体15家以上,创业带动就业比例达到1:3以上。

  2.毕业大学生创业孵化园。利用我市青创中心、众创空间或商务楼宇等建立孵化园,为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在禾创业提供平台,要求建筑面积不少于2000平方米,入驻创业实体15家以上,创业带动就业比例达到1:5以上。

  (三)农村电子商务创业孵化基地。除符合“第六条”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

  各镇、涉农街道充分利用各类园区、闲置场地,融合当地特色和产业优势,结合各类电子商务平台建立基地,主要用于现代休闲观光农业、农村专业合作组织、农村经纪中介组织、各类农产品网络销售等涉农第三产业生产经营活动,要求入驻创业实体5家以上,创业带动就业比例达到1:5以上。

  第八条 申报对象。在嘉兴市范围内各类新经济园、市镇工业园区、农业产业园、市场、企业以及高校科研院所等。

  第九条 认定程序。嘉兴市创业基地按照申报、初审、审核、评估、公示、认定的程序进行。

  (一)申报。有意向单位经主管部门同意后,按属地管理原则,向当地人力社保部门提出认定申请,经当地人力社保部门初审同意后报市人力社保部门;无主管部门的单位可直接向当地人力社保部门提出认定申请,经当地人力社保部门初审同意后报市人力社保部门。申请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1.《嘉兴市创业基地认定申报表》(附件1);

  2.基地建设和发展报告。内容包括基地建设基本情况,创业服务和孵化服务情况,管理制度,入驻企业发展情况,经济和社会效益等;

  3.基地经营资质及房产证明或租赁合同、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的复印件;

  4.基地管理服务机构、工作人员、外聘专家等情况;

  5.《嘉兴市创业基地入驻实体情况汇总表》(附件2);

  6.《嘉兴市创业基地入驻实体安置就业人员花名册》(附件3)。

  (二)初审。当地人力社保部门对申报对象申报认定基地的类别、资格条件等进行现场审查核对,并签署推荐意见后,将相关纸质材料报市人力社保局(嘉兴市本级申报对象也可直接报市人力社保局)。

  (三)审核评估。市人力社保局对申报材料分类整理,并按照各类基地的不同要求进行审核,组织与申报认定基地种类相对应的专家进行现场评估,提出审核评估意见。

  (四)公示。对拟认定的嘉兴市创业基地按照类别分类,并分别进行公示。

  (五)认定。由市人力社保局发文公布符合条件的嘉兴市创业基地。

  (六)授牌。认定公布后,按照基地分类授予嘉兴市创业基地(创业孵化基地)、嘉兴市创业基地(大学生创业孵化园)、嘉兴市创业基地(农村电子商务创业孵化基地)等称号。

  第十条 市人力社保局每两年对嘉兴市创业基地进行一次复核,复核采用书面自查和实地考察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对复核不合格的,限期进行整改,经整改仍不能达标的,取消其嘉兴市创业基地资格。

  第十一条 有以下情形的,取消其嘉兴市创业基地的资格:

  (一)基地违规经营,或允许基地内创业实体违法违规经营的;

  (二)基地被基地内创业实体投诉查实三次以上,仍不及时整改的;

  (三)不能为创业实体提供有效的创业服务,或不能提供、落实创业扶持政策的;

  (四)创业实体当年度成功率低于70%的;

  第十二条 嘉兴市创业基地扶持政策

  (一)经认定的嘉兴市创业基地可享受《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创业促进就业的实施意见》(嘉政发〔2015〕102号)有关扶持政策;

  (二)符合条件的嘉兴市农村电子商务创业孵化基地还可享受《嘉兴市农村电子商务创业小镇建设三年行动计划(2016~2018年)》(嘉政办发〔2016〕40号)的有关扶持政策;

  (三)对符合条件的入驻创业项目可享受创业贷款和贴息、一次性创业社保补贴、创业场地租金补贴、人才公寓租金优惠等相关创业扶持政策;

  (四)对认定为省级及以上创业基地(中心)的,其多层标准厂房的租赁收入及占地,按规定纳税确有困难的,报经地税部门批准,可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各地可根据基地创业组织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情况,按规定给予一定数额的种子资金资助。

  第十三条 嘉兴市创业基地认定工作原则上每2年组织一次。

  第十四条 本办法有关经费补助标准适用于市本级,所需经费按市、区财政分级负担原则列支,具体按《嘉兴市本级促进就业创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执行。各县(市)及嘉兴港区可根据当地实际制定补助标准。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人力社保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嘉兴市创业基地认定管理暂行办法》(嘉人社〔2011〕26号)、《嘉兴市大学生创业园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嘉人社〔2014〕17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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