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湖区深化“亩均论英雄”改革高质量投资工业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南政办发〔2018〕99号)
嘉兴科技城、湘家荡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市直属各单位:
《南湖区深化“亩均论英雄”改革高质量投资工业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已经九届区政府第1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为深化“亩均论英雄”改革,建立健全“标准地”制度,加快推动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亩均论英雄”改革的指导意见》(浙政发〔2018〕5号)、《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深化工业企业绩效综合评价结果应用的意见》(嘉政办发〔2017〕72号)和《南湖区深化企业综合评价推进“亩均论英雄”改革工作意见》(南政发〔2018〕33号)有关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以高质量投资为抓手,紧紧围绕“质量变革、效率变革、动力变革”要求,实施工业项目从准入联审、供地、审批、开工、竣工、投产、达产的全生命周期管理,充分发挥高质量投资对我区经济转型升级、优化产业结构的推动作用,加快实现全区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
1.用地项目:新增土地(含使用工业土地的仓储、研发等产业项目)或利用存量土地新实施的工业投资项目。
2.租赁项目及自有厂房项目:所有租赁、使用他人厂房新实施的工业投资项目或区内企业利用自有厂房实施新的工业投资项目。
3.转让项目:通过股权转让、拍卖、资产购买等方式取得厂房实施新的工业投资项目。
4.技改项目:区内企业总投资500万元以上技改项目;新增VOCs排放量0.5吨/年以上或新增生产废水排放的工业投资项目;新增用能1000吨标煤以上工业投资项目。
工业园区外的工业企业若新建厂房或改造提升按照《2018年南湖区推进“低小散”企业“退散进集”实施方案》(南政办发〔2018〕23号)文件执行。
2.外资项目准入须同时符合《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8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第18号)。
4.项目应符合环境功能区划,具备污水入网条件,工业固废能妥善处置,污染物符合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要求,污染物总量指标有明确来源。
5.项目符合节能降耗要求,能源消费总量指标有明确来源;年综合能耗超过3000吨标准煤以上的新建企业(项目)符合条件的,应建设分布式屋顶光伏电站。
6.项目采用的设备和技术水平达到国内同行业先进水平,生产工艺必须达到安全生产、消防、卫生、环保等有关要求,涉及重大经济科技活动的应开展知识产权评议。
(1)项目用地符合多规合一的规划要求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条件;拟选址地块原则上须已办理农转用报批手续。
(2)投资强度、注册强度、亩均税收、单位排放增加值、容积率等符合我区工业投资项目准入标准(详见附件1),嘉兴科技城区域项目注册强度、亩均税收在此标准上上浮15%。
(3)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下、土地面积15亩以下的工业项目原则上不予供地,新增用地50亩以上的工业项目,均须提交区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1)租赁厂房项目联审按租赁面积实行分级管理,租赁面积3000平方米及以上的工业投资项目由区工业投资项目联审小组组织联审;租赁面积3000平方米以下的工业投资项目由各镇(街道、园区)组织下设的经发(招商)、国土、城建、环保、安监、综合执法、消防、市场监管等部门进行准入联审,项目通过准入的,应出具准入意见并报区工业投资项目联审小组办公室备案;面积1000平方米以下的工业投资项目原则上不予准入(经认定的人才项目除外)。
(2)租赁厂房项目投资强度不低于200万元/亩,达产后亩均税收不低于15万元/亩(每亩按667平方米折算)。
(3)无铅、***、铬、镉、***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有生产废水产生且排污强度(化学需氧量和氨氮排污量/投资额)不高于0.5吨/千万元;废气排污强度(挥发性有机物、烟粉尘排污量/投资额)不高于0.5吨/万元。
(4)出租企业的土地、厂房合法有效,无违法建筑,符合消防、安全生产标准,满足用于生产经营相关标准。
(1)转让方需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土地权属无争议、无违法用地(或违法用地已处理完毕)、无违法建(构)筑物、未设定抵押(抵押权人同意转让的除外)、查封等其他登记。
(2)受让方项目投资强度、亩均税收等指标应符合我区工业投资项目准入标准(详见附件1);不含土建的,参照租赁项目准入标准。
经联审准入的工业投资项目,凭会议纪要、可研报告等相关材料办理供地及相关审批事项。
(一)项目供地。土地挂牌公告后,拟用地企业凭联审意见(详见附件2)提出竞买申请。工业用地出让成交后,竞得人与各镇(街道、园区)签订《南湖区工业投资项目标准地协议》,与区国土局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项目投产之前不得调整技术指标,确因客观条件限制需要调整的,应重新提请准入联审,新增出让工业用地原则上不允许分割。
(二)项目审批。项目业主单位凭会议纪要及可研报告办理能评、环评、安评等相关审批事项。租赁厂房项目在办理审批事项前,各镇(街道、园区)应与项目投资方及出租方签订《南湖区工业投资项目管理合同》。所有准入项目审批涉及投资、税收、污染物排放、能耗等指标数据应与准入联审申报的可研指标相一致。(自有厂房项目、转让项目参照租赁项目管理)
(三)项目建设。工业投资项目须在土地挂牌成交后签订《成交确认书》之日起6个月内开工,自土地出让合同约定开工之日起2年内竣工;规划建筑面积在6万平方米以上、12万平方米(含)以下的可在3年内竣工;规划建筑面积在12万平方米以上、18万平方米(含)以下的可在4年内竣工;规划建筑面积在18万平方米以上的可在5年内竣工;超高层或特殊建筑结构的建设项目竣工期限可适当延长,但*长不得超过5年。投资方必须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内容建设、经营,不得擅自调整和变更产业类别、投资内容。
(四)竣工验收。项目竣工后,项目所在镇(街道、园区)向区项目办提交验收申请,区项目办组织发改、经信、财政、住建、国土、规划等部门对项目建设内容、投资强度、容积率、建筑密度等指标进行验收。未达到验收要求的,相关职能部门提出整改意见,限期整改到位。租赁项目投产前,由项目所在镇(街道、园区)对项目投资强度进行验收,达不到约定指标的,要求投资方追加投资直至履约。
1.项目通过竣工验收后给予3个月设备调试期,调试期满之日起24个月(建设规模在6万平方米以上项目36个月)为项目达产初始运行期,达产初始运行期满后3个月内,项目所在镇(街道、园区)向区工业投资项目联审小组办公室提交质量评价申请,区工业投资项目联审小组办公室组织相关成员单位对《南湖区工业投资项目标准地协议》及《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亩均税收等指标进行评价。
2.亩均税收达不到约定指标的,给予一年整改期,期间不得享受区级产业政策。再次评价仍未达到约定指标的,对已享受的优惠政策予以追缴,综合绩效评价降一档,并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违约责任条款实施,如土地取得时按差别化取得的,应按一般工业用地价格补交出让金。
3.根据评价指标(详见附件4),得分70分以下为不合格,不得享受区级产业政策、电力直接交易等优惠政策,不得参加各类评先评优;得分70分(含)—90分以下为合格;得分90分及以上为优秀。评价为优秀的项目,区级竞争性产业政策优先享受,综合绩效评价上升一档并享受绩效评价A类相关政策。
4.建立工业用地退出机制。工业用地出让后,企业因经营不善或其他原因转让土地使用权的,由政府优先实行收购,收购价原则上按原土地出让成交价格扣除已使用年限的土地价格、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厂房的重置价三项之和确认。
1.租赁面积3000平方米以下的应在通过准入后6个月内投产,租赁面积3000平方米及以上的可延长至一年。投产之日起24个月为项目达产初始运行期,达产初始运行期满后3个月内,项目所在镇(街道、园区)组织本单位相关部门对《南湖区工业投资项目管理合同》及可研报告约定的亩均税收等指标进行评价。各镇(街道、园区)要从严把关,并将评估情况汇总上报区工业投资项目联审小组办公室备案。
2.亩均税收达不到约定指标的,给予一年整改期,期间不得享受区级产业政策。再次评估仍未达到约定指标的,综合绩效评价为D类,由所在镇(街道、园区)督促出租方与承租方解除租赁协议,且出租方工业企业综合绩效评价下降一档,同时不得享受政府各项扶持政策。
3.根据评价指标(详见附件5),得分70分以下为不合格;得分70分(含)—90分以下为合格;得分90分及以上为优秀。评价为优秀的项目,区级竞争性产业政策优先享受,综合绩效评价上升一档。评价为不合格的项目,给予一年整改期,不得享受区级产业政策、电力直接交易等优惠政策,不得参加各类评先评优。
4.转让项目有土建的参照用地项目,转让项目无土建及自有厂房项目参照租赁项目管理。
(一)加强组织领导。调整成立区工业投资项目联审小组,由区长任组长,分管副区长任副组长,区发改局、区经信商务局、区科技局、区财政局、区环保局、区住建局、区水利局、区安监局、区市场监管局、区行政审批局、区国土分局、区税务局、区规划分局、区消防大队为成员单位,办公室设在区经信商务局。各镇(街道、园区)也应成立工业投资项目联审小组,由镇长(主任)任组长,分管副镇长(副主任)任副组长,下设的经发(招商)、国土、城建、环保、安监、综合执法、消防、市场监管等部门为成员单位。
(二)完善审批高效服务机制。深入推进“*多跑一次”改革,全面实行“一口受理、在线咨询、网上办理、******服务、快递送达”办理模式,实现企业投资项目开工前审批“零次跑”“*多50天”;积极推进项目审批简化、优化、标准化,全面推进投资项目审批提速增效。推进审批服务事项无差别全科受理,实行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和“标准地”制度,落实容缺受理等机制,切实提高投资项目审批效率。涉及转让交易(含网上交易)、股权转让、司法拍卖等项目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时,区行政审批局应向企业告知项目准入相关事项。
(三)建立信用评价体系。各镇(街道、园区)要严把项目初审关,项目投资主体要如实填报预期产出等各项指标。将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履行情况纳入信用评价体系。对项目投资主体故意虚报投资,指标不能兑现的,将违约事项记入信用档案,性质严重的,列入失信“黑名单”予以公布,并根据《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进行相应处罚。
(四)建立全过程监管制度。依托互联网和大数据技术,建立透明、规范、高效的投资项目纵横联动协同监管机制,全面加强项目开工前、施工中和竣工后的各项监管工作,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回头看”;各镇(街道、园区)负责本辖区内工业投资项目的属地监管,强化工业建设项目信息化管理,落实监管责任,加强动态巡查,督促项目投资主体依约开工建设;区级机关各部门要加强配合,协同做好协调、指导、考核、监督工作。
(五)加强督查考核。发挥联审小组作用,在项目推进服务、项目全流程管理、项目履约情况等工作,开展季度督查,对执行不到位的主体进行通报批评,对评价为优秀的项目所在主体予以表扬,树立一批高质量投资“领跑者”示范,并与年度经济目标责任制考核和土地要素保障相挂钩;明确考核导向,完善工业有效投资考核办法,按照“确保一定增速、结构逐步优化、质效稳步提升”的原则,建立完善科学的高质量投资考核评价体系。
1.凡司法执行的工业用地或厂房项目,在收到人民法院工业用地拍卖报审函后,由拟被拍卖人的属地镇(街道、园区)对拍卖地块出具拍卖条件情况说明,区工业投资项目联审小组办公室根据属地镇(街道、园区)明确的该拍卖地块的产业定位、投资强度、亩均税收等准入条件,向法院出具拍卖准入条件意见函。
2.本办法自2018年9月21日起试行。原《南湖区工业投资项目联合评审办法》(南政办发〔2016〕36号)、《南湖区租赁厂房工业投资项目准入管理办法》(南政办发〔2017〕16号)和《南湖区工业投资项目联审工作有关要求》(南政办发〔2017〕100号)文件同时废止。
4.南湖区工业投资项目质量评估得分表(租赁项目、转让项目、自有厂房项目)
亩均注册资金达到约定指标且实际到位的得满分,未达到的按比例得分,低于准入标准的不得分。
项目固定资产投资:指厂房、设备和地价款(厂房和设备的投资额按照项目建成进入正常生产时的厂房建造成本和设备购置成本计,地价款按照土地合同约定成交金额计)。
税收实际贡献:指企业主要税费实际入库数之和。企业主要税费实际入库数=增值税(增值税=增值税直接净入库税收+生产型出口企业发生的“免抵”税额)+消费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核定的排污量:有排污许可证的,按许可证登载的许可排放量计;没有排污许可证的,按在线监测数和监督性检测数计;无证无监测的,按排污和物料计算。新建项目,按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许可的排放量计算。无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的按提交的可研报告计算。
抄送:区委各部门,区人大常委会、区政协办公室,区纪委、区监委,区人武部,区法院,区检察院,区城投集团。
附件:南政办发〔2018〕99号(编号)关于印发《南湖区深化“亩均论英雄”改革

产业招商/厂房土地租售:400 0123 021
或微信/手机:13524678515; 13564686846; 133912197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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